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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买卖双方就            工程正式签订变压器设备供销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设备型号、数量、价格

    1、卖方向买方提供           公司 生产的环氧树脂浇注干式变压器    台。

    2、本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      )。

    3、本价格为设备包括了设备设计、制造、包装、运输、装卸、利润、税金、保险、指导安装、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等所有费用(卸货到买方指定地点)。

    4、设备分项价格

    二、交货条件

    1、具体交货时间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接到买方的供货通知后,变压器设备30天内到货。卖方应在货物到达现场前36个小时把到货情况通知买方。

    2、交货地点:工地现场。

    三、付款方式

    1、签约前中标人应提交合同总价的10%的履约保证金。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2、合同生效且买方已收到卖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10天内买方预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订金,货物到达工地经买方和监理验收合格后再付总价的60%,供电部门通电正式使用后,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5%,同时无息退返履约保证金,余款5%为保修金,待二年保修期满后,经物管签字同意后支付,不计利息;

    3、货物到场后,对货物的型号规格、数量、产地、外观质量等须经买方技术人员签字确认,作为买方付款的依据。

    四、产品质量保证

    1、卖方须保证本合同的货物满足国家及行业有关的规范及标准要求。

    2、卖方须保证本合同的货物是优质的、全新的未曾使用过的、全套齐全的、无损的、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和质量的产品。

    3、保修期为全部货物经供电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正式使用之日起24个月。

    4、在产品保修期内,凡设备在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设备试运转和运行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由卖方负责处理,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直至产品符合质量要求。卖方承担修理、调换、退货发生的一切费用和买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并相应延长经修理或调换的设备的保修期。

    5、在保修期内,卖方应对货物进行免费维修;在保修期满后,卖方实行终身维修,只收取零部件成本费,免收人工费。

    6、卖方在保修期内对买方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每年两次的维护保养;在设备的使用寿命内进行跟踪服务。

    7、在产品使用寿命(30年)内,任何由卖方的产品设计、制作组装、配件等引起的非正常损坏,由卖方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并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8、如买方针对本合同的设备有问题需要卖方解决,卖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2个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服务。

    9、由于买方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造成设备的短缺、故障或损坏,由买方负责。但卖方保证及时给予补齐或修复。

    10、因卖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施工、使用过程中造成买方、卖方和第三方施工人员人身、财产损失的,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五、技术资料

    设备交货时,卖方向买方提供相关资料(三套):

    产品合格证书;
    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
    出厂试验数据及报告;
    组部件使用说明书;
    原材料组部件合格证书和相应的试验报告;
    安装操作及检修维护手册等。

    六、包装标准

    变压器设备的包装应满足运输、装卸的要求,防水、防震,确保设备完好无损;

    包装费用由卖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如卖方发生不能按期交货或提供服务,买方发生中途退货等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买卖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妥善解决。如协商无效,按下列规定支付违约金:

    1、卖方逾期交货,按每逾期一天,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1%。整机中的零部件逾期交货,按整机逾期交货计算违约金。

    2、逾期交货的违约赔偿金达到合同总价的50%仍不能交货,买方可以考虑终止合同。卖方除退还订金外,还需赔偿合同总价的50%给买方。

    八、不可抗力

    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水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故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签约各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定。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在6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九、合同转让和分包

    1、买方不得将合同货物的制造工作转包给除              以外的生产厂家;

    2、对询标纪要及卖方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零部件的产地及生产厂家,卖方不得擅自变更,除非买方同意,否则属卖方违约,买方扣罚合同价款的50%,并有权解除合同。

    3、虽然卖方在投标文件中对外购或协作厂的零部件作了说明且得到买方的认可,但卖方仍对这些零部件的质量和技术性能负全部责任。

    十、争议解决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其最终裁决。诉讼费和胜诉方支出的合理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过程中,除正在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继续履行。

    十一、适用法律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进行解释。

    十二、合同生效、变更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四份,买方三份,卖方一份。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由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4、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按投标文件中的相应款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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